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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运交易所船舶网络竞价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重庆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运营的网络竞价系统所进行的竞价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航交所进行的以网络竞价系统为平台的船舶交易活动。

第三条网络竞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释义

(一)本规则所称“转让方”,是指对竞价标的拥有处置权或委托处置权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规则所称“组织方”是指接受转让方委托,组织开展竞价活动的机构。

(三)本规则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参与某一场竞价活动的意向,但尚未取得竞价资格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规则所称“竞买人”,是指经组织方资格审核并确认符合受让条件后,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竞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五)本规则所称“《网络竞价须知》”是指由组织方针对特定标的竞价活动所制定并向竞买人发送的竞价活动相关事项说明文件。

《网络竞价须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名称、竞价方式、竞价时间、竞价地点、竞价起始价及加价幅度、竞价保证金的退还时间、结算、交接、违约责任等。

(六)本规则所称“有效报价”是指经网络竞价系统确认的竞买人当前最高报价。

(七)本规则所称“优先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某个标的的权利。优先权级别低或无优先权的竞买人为当前最高报价者时,优先权级别高的竞买人可对其行使优先权,即以相同的价格,优先成为最高报价者。

特定标的涉及到优先权的,组织方应在《网络竞价须知》中载明优先权人、优先级别及具体行权方式等事项。

(八) 本规则所称“买受人”,是指以网络竞价系统确定的最高报价者。

第五条意向受让方可在重庆船舶交易网(http://www.csecb.net)查看标的的相关资料,也可按照组织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现场进行查勘。

转让方对标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限内登录重庆船舶交易网注册并提交受让申请,也可以到航交所服务大厅现场提交受让申请。

意向受让方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了解标的的有关情况及瑕疵、同意转让方或组织方决定选择的竞价方式、同意接受转让方在公告中披露的各项受让条件,愿对自己的竞价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组织方会同转让方按照挂牌公示中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通过电话、邮件、短信或书面等方式通知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结果。

第九条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应在资格确认后按挂牌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竞价保证金;如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竞价保证金,则视为自动放弃,丧失竞买资格。

项目挂牌期满,如产生二个或二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项目挂牌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项目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挂牌公告中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条组织方以发送《网络竞价须知》的方式,告知各意向受让方该场竞价的具体事宜。

意向受让方在按时交纳竞价保证金并签署《网络竞价须知》后,即成为竞买人。

第十一条组织方应在挂牌公告规定的竞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竞价。

第十二条 国资监管、工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权部门或机构可对竞价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网络竞价方式为限时多次报价。多次报价的竞价过程由自由竞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第一阶段为自由竞价期,在此期间内,竞买人可以对标的充分报价,其报价不得低于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自由竞价期结束后,进入第二阶段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期可由多个延时竞价周期组成。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竞价结束。

第十四条网络竞价时的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再次报价应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享有优先权的竞买人除外),经系统确认报价成功后,即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原有效报价丧失其约束力。

竞买人的报价指令在确认发出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发出后不得撤销。

报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为成交价,其报价者即为买受人。

第十五条所有报价均在网络竞价系统中即时显示,报价的先后顺序及最高报价的结果以网络竞价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网络竞价系统显示“本次竞价结束”时,本次竞价活动结束。

第十六条竞价结束后,组织方根据网络竞价系统确定的竞价结果,当场出具《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和《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

《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由监督方(参与竞价监督时)、组织方、转让方和所有竞买人当场共同签署。

《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由组织方、转让方和买受人当场签署。

第十七条竞价结束后,组织方分别向转让方和买受人收取竞价服务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竞价保证金通过航交所统一结算,成交价款原则上通过航交所的结算平台进行结算(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的竞价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方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

(一)网络竞价系统的软件、硬件及网络设施发生故障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情形的;

(三)其他组织方认为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需要中止或终结的。

第二十一条因发生本规则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形,组织方决定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应在航交所网站予以公告,并通知转让方和竞买人。

第二十二条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组织方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第二十三条竞买人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其竞价无效,已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交易组织费用后,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

(一)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竞买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场或缺席竞价的。

(三)扰乱竞价秩序的。

(四)竞买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

(五)竞买人未以不低于挂牌价的价格报价的(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除外)。

(六)竞买人拒绝当场签署《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的。

(七)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拒绝当场签署《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八)买受人签署《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后,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放弃受让的。

(九)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及竞价服务费的。

(十)挂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挂牌公告约定的竞价保证金金额分别赔偿各竞买人:

(一)除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外,转让方在竞买人交纳竞价保证金后终止转让或变更受让条件的。

(二)转让方以任何方式参与竞价或干预他人参与竞价的。

组织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经济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组织方和转让方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应当对在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转让方和竞买人(买受人)在竞价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组织方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航交所。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航运交易所   

    二○一一年 四月 二十九日